外國人在澳洲綜合旅游度假區地產購買要求解析
來源:澳洲購房網作者:澳洲購房網時間:201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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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游開發或度假村是一個發展,擁有一個住宿,娛樂和商業設施的組合,由一個開發商在一個明確的區域內的單一或鄰近地點上規劃和建造。發展通常包括提供大量住宿的酒店或酒店,以及在度假村邊界內的游泳池,健身房和/或體育設施等廣泛的娛樂設施。綜合開發項目也可能為零售,餐飲和娛樂設施提供商業區。
綜合旅游度假區(ITR)類別的外國采購特別規定于一九九一年推出,使旅游業發展商及大型酒店經營者能夠在發展中向外國人出售住宅住宅,而無需外國人尋求個人外商投資審批。
該豁免僅適用于政府指定為ITR的度假村,旨在支持旅游業發展的財政可行性。1999年9月,政府對此豁免類別進行了修改,此后對外商投資框架進行了修改,允許新的發展實現類似的待遇,而無需ITR指定。十多年來,政府還沒有指定新的ITR。
2015年12月1日以來外商投資改革的影響
在外國并購法案1975(法案)不包括一種機制來批準新的綜合發展為國際電信規則。對現有ITR的處理已經過時,以減少對當前外國投資者的不利影響。現有“綜合旅游度假區”的清單見本指導附錄A。
在1999年9月之前在指定為ITR的度假村購買的住宅
尋求在1999年9月以前被指定為ITR的度假村內的空置住宅用地,新住宅或已建成住宅的外國人,不需要申請和接受外商投資的批準(附表3的第8(1)項)法案)。這僅適用于ITR原始指定邊界內的住宅房地產。
1999年9月從指定為ITR的度假村購買的住宅
在1999年9月或以后指定為ITR的度假村,外國人只能免除接受外國投資批準在度假村購買開發住宅物業的需要:
須經度假村經營人10年或以上的租約;
當旅客不被業主占用時作為旅游住宿;
該收購與當時對ITR的任何條件一致。
ITR內的所有其他土地,包括空置土地都受外商投資規則約束。
在現有的旅游開發中購買的住房并未被指定為ITR
對于不是ITR的現有旅游度假區,如果建議購買,個人購買者可能需要尋求外商投資批準:(a)被認為是住宅用地(不適用門檻); 或(b)超過發達商業財產的通知限額。
對于分類為既定住宅的住宅,適用外國投資資格要求。
2015年12月1日起的新旅游業發展
該法為1999年9月以來作為國際電商政府的度假村的同一基礎,為開發商提供了向外國人出售住宅的新機制。
新住宅
房地產開發商可以申請豁免證書,向外國人出售特定發展中的新住房,而不需要外國人購買者尋求自己的外國投資批準(類似于以前稱為“先進的”計劃“證書)。
如果發展中的出售住宅在澳大利亞市場上市,開發商也可以選擇在海外市場開拓市場,否則將頒發新的住宅免稅證書。申請新的住宅免稅證明書需另收費用。
成立住宅
作為商業住宅(例如可作為度假村酒店的一部分租賃的住宅)的住宅可以出售給沒有外國人的外國人,需要個人外國投資審批,條件是:
住宅價值不超過發達商業用地的通知門檻;
住宅仍然是一個商業住宅的住所(也就是在不被業主占用的情況下可以租賃作為度假酒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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